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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征求意見稿》擬于2024年4月下旬進行第二次審議。為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廣泛聽取民意,做好該法規案的審議工作,現公開征求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對《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請于5月6日前掃描二維碼填寫意見,也可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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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提升城鄉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及其相關工作。
土地、河道、公路、林地、綠地、消防、文物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查處。
第三條【違法建設的定義】本條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
?。ㄒ唬┪匆婪ㄈ〉媒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ǘ┪匆婪ㄈ〉绵l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ㄈ┪唇浥鷾蔬M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ㄋ模┡R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于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
本條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設,依照建設當時施行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予以認定。
第四條【政府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查處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和年度考核制,將違法建設查處工作作為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保障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經費,將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查處違法建設指導協調機制,定期聽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關于違法建設及其查處情況的匯報,指導、協調解決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主要困難和突出問題,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部門職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查處城市和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律和省有關規定承接違法建設行政執法權的,行使查處機關的相關職權。有較大影響的違法建設案件以及跨街道轄區的違法建設,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較大影響的違法建設案件:
?。ㄒ唬﹩误w樓違法建設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的。
?。ǘ┛赡芰P款一千萬元以上的。
?。ㄈ┥婕爸卮蠊怖娴?。
?。ㄋ模┦谐鞘泄芾砭C合執法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其他違法建設案件。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生態環境、文化廣電旅游、公安、水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投訴舉報】查處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信箱、電子郵箱和全市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查處機關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做好登記、受理,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有明確投訴、舉報人的,在受理投訴、舉報后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處理結束后七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七條【巡查制度】查處機關應當建立查處違法建設地段責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實行網格化監控管理,綜合利用衛星遙感、航拍、電子監控等技術手段,加強違法建設監測,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其轄區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向查處機關報告,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應當予以勸阻。
物業服務企業在其服務區域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予以勸阻,并向查處機關報告。對正在依法查處的違法建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拒絕違法建設施工人員、設備、車輛和原材料進入物業服務區域,配合查處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執法等工作。
第八條【信息共享】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游、公安等部門應當與查處機關實現信息互通共享,及時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提供城鄉規劃、用地、城市基礎地理、施工、衛生、文化經營、消防許可和商事登記、房屋租賃備案等信息。
查處機關需要利用與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有關的規劃、土地、房屋等紙質檔案的,相關檔案機構應當提供。
查處機關應當及時將違法建設信息以及違法建設處理決定書面告知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九條【部門協作】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ㄔO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依照規定無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除外;對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消防驗收備案以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ǘ┊a權登記機構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通過的建設工程,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ㄈ┬l生健康、文化廣電旅游、公安等部門核發有關許可證時,應當對注冊的住所和經營場所的合法性進行審核把關,查驗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未經規劃條件核實、經核實不通過或者沒有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的,不得核發有關許可證。
?。ㄋ模┓课菪姓芾聿块T、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應當要求租賃當事人提供不動產權屬證明或者房屋合法來源資料,發現存在違法建設的,不得登記備案。
?。ㄎ澹┕矙C關依照法定職責協助查處違法建設,及時制止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必要時依法實行交通管制、現場管制,對
重破壞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帶離現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前款規定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辦理行政許可、驗收、備案和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查處機關,查處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在作出處理決定后七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向提供違法建設信息的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反饋。
第十條【禁止為未取得規劃許可等建設項目提供服務】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詠硭?、電力、燃氣、電信、有線電視、電梯等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未通過的建設工程項目提供臨時性或者永久性服務。
?。ǘ┙ㄔO工程設計單位不得為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出具正式的設計施工圖紙。
?。ㄈ┙ㄖ┕挝缓蛡€人、工程監理單位不得承建或者監理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
?。ㄋ模┏鍪垲A拌混凝土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出售預拌混凝土。
依照建設規劃管理規定無需領取相關許可證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認定】查處機關對違法建設進行立案調查后,認為屬于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或者重大、復雜、難以定性情形的,應當書面征詢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的意見。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出具書面規劃定性意見,對有關建設行為是否應當辦理規劃許可、是否符合規劃許可、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等提出明確意見。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認為查處機關提供的材料不足、難以提出規劃定性意見,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認為查處機關提供的勘驗和測量數據不準確、難以進行定性的,應當協助查處機關進行現場勘驗和測量。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征詢意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包括具體理由和法律依據的規劃定性意見,補充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答復期限。
第十二條【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特殊情形認定】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按照《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
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不能拆除的違法建設:
?。ㄒ唬┎糠植鸪绊懡ㄖ?、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或者整體拆除影響相鄰建筑物、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的。
?。ǘ┈F有拆除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限制而無法實施拆除的。
?。ㄈ┎鸪龑怖嬖斐芍卮髶p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查處機關認定違法建設不能拆除時,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案情重大、復雜的,還應當征求該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意見。
第十三條【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除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無法實施拆除的情形外,查處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應當依法強制拆除。需要依法強制拆除的,應當報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強制拆除的,依法責成查處機關具體組織實施。
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由查處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照本條規定實施強制拆除時,違法建設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給予協助。
第十四條【在建違法建設的查處】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查處機關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建設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違法建設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查處機關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扣押施工工具、強制拆除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五條【集中清拆的組織實施】查處機關可以組織開展對違法建設的集中清拆。
查處機關在組織集中清拆和對存在較大執法困難的違法建設組織強制拆除前,可以向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發出協助執法函,各相關部門應當派執法人員到現場協助執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集中清拆和存在較大執法困難的違法建設強制拆除的領導、統籌和協調,根據實際需要責成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配合查處機關的執法。
第十六條【強制拆除的法定程序】查處機關在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進行公告和催告,遵守送達和期限等相關要求。
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時,應當制作執法筆錄、現場拍照、錄音錄像。
第十七條【強制拆除中合法財物的處理】查處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前自行搬出財物。當事人拒不搬出財物的,應當對其財物進行登記、制作物品清單,并全程錄音錄像。
物品清單應當經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由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名、蓋章見證或者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后,由查處機關代為臨時保管。當事人應當在強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逾期不領取的,查處機關應當發布招領公告。當事人應當在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領取,臨時保管費用和因逾期不領取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承擔,但是因查處機關的過錯造成損失的,查處機關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八條【拆除后的建筑殘留物的處理】查處機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應當同時告知當事人有權在強制拆除前以書面形式主張違法建設殘值。當事人主張的,應當在限期內自行處置。當事人逾期未主張或者未在限定期限內處置完畢的,查處機關依法予以清理。
查處機關應當要求當事人限期清理違法建設拆除后的建筑殘留物,當事人逾期不清理,經催告仍不清理,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查處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十九條【違法建設關系人的責任】違法建設法律責任由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違法建設所在建筑物、構筑物發生繼承、轉讓、贈與等情形,對涉及的違法建設部分由繼承人、受讓人、受贈人負責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違法建設承租人或者實際使用人應當配合查處機關處理違法建設。
第二十條【辦案時限】查處機關處理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特別重大或者復雜的,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適當延期,但辦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個工作日。
查處機關處理已經建成的違法建設,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特別重大或者復雜的,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適當延期,但辦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個工作日。
查處機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公告、聽證、認定、測量、評估、鑒定的,該時間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辦案期限。
第二十一條【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罰】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查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作出處罰。其中,建設工程造價按照違法建設查處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公布的廣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參考造價計算;市政工程造價按照施工合同或者施工結算書的工程造價計算。違法收入按照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價格確定,房屋價格由查處機關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市場價格評估;不能以房屋價格計算的,按照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確定。
第二十二條【地方政府責任追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查控違法建設工作的考評,對下級人民政府不履行查控違法建設屬地管理職責或者組織查控違法建設不力的進行督辦督察。
對經督辦督察后未能及時組織整改,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其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查處機關的法律責任】查處機關查處違法建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或者處分:
?。ㄒ唬┻`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接到投訴、舉報后不登記、受理、處理,或者不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處理情況和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的。
?。ǘ┻`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在責任地段內,不履行日常巡查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違法建設,情節嚴重,或者發現后不報告、不制止,情節嚴重的。
?。ㄈ┻`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接到相關部門、單位告知的違法建設信息后,不依法進行處理,或者不將處理情況書面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機構反饋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應當依法處理而不處理,情節嚴重的。
?。ㄎ澹┻`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應當依法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不予拆除或者沒收,或者以罰款代替拆除或者沒收的。
?。┻`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規定的辦案時限處理違法建設,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責任追究】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不履行報告、勸阻和協助職責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查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條規定,未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協助職責、未提供信息資料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為未取得規劃許可等建設項目提供服務的法律責任】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查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供電、供氣、電信、有線電視、電梯等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提供相關服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ǘ┙ㄔO工程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出具正式的設計施工圖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ㄈ┙ㄖ┕挝换蛘邆€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こ瘫O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從事監理活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鍪垲A拌混凝土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出售預拌混凝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阻礙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建設承租人、實際使用人阻礙查處機關依法履行查處違法建設職責,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行政監察相關線索材料的移交】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屬于監察對象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查處機關應當及時向有權機關通報,并移交相關線索材料。
【施行時間】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